去年11月,深圳市交警局龙岗大队民警在“为民路”执勤时,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违法停车,拍照并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,对违停行为处500元罚款。但之后,车主贾先生先是申请了行政复议,复议维持处罚决定后又将交警龙华大队连同市交警局告上法庭,缘由则系贾先生称其当时因胸闷等身体不适临时靠边停车,人在驾驶位休息未离开车辆。目前,该案未当庭宣判。(5月18日 南方网)
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,由于车主的“较真儿”而走上法庭,并因此具有了普法意义——交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违停车辆贴罚单?
有舆论认为,应当推动急病违停免于处罚,因为车主违停的危害远小于“危险驾驶”。这显然并非是问题的核心,且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——如何证明当时车主身体不适?身体不适就是违法免罚的理由?
此案的核心,其实是车主是否在车内。庭审的焦点也在于此,车主称自己因身体不适靠边停车,人在车内;而交警部门称,当时驾驶位无人,所以贴了罚单。那么是否有证据呢?都没有,交警部门承认,执勤民警也没有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。显然,作为被告一方的交警部门,被动了。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3条的规定,交警贴罚单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:一是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,即违法停车;二是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。通常,交警在贴罚单时会给车辆牌照,以证明其违法停车的事实,但其实这只是证明了一个违法要件,如果没有影像资料证明驾驶人不在或拒绝驶离,那么处罚就是有问题的。对于手握执法权的交警而言,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完全适用,这意味着,一旦遇上较真儿到底的车主,那些平日漏洞百出的执法习惯就会成为对方的“把柄”,胜诉的希望十分渺茫。
带个执法记录仪很难吗?真正的问题是懒惰与傲慢。懒惰自不必说,但只要败诉的次数越来越多,很快就会改变;傲慢则是更重要的原因——我是执法者,会故意冤枉你吗?更不用说执法记录仪还有个弊端——可能留存对自己不利的证据。因此,每每出现不利于警方的质疑时,要么说没带记录仪,要么就是记录仪以各种奇葩理由坏掉了,总之就是“我没错,但没视频”。
事实上,执法记录仪是化解争议的利器,也是自身执法正当性的有力证据。现实也证明,在有些警民纠纷发生后,正是由于各种视频证据的出现,才让警察的正当执法在舆论中化被动于主动。既然有百利而无一害,记录仪就没理由不成为执法者的标配,相反,应记录而未记录执法依据的处罚都是可疑的,别忘了任何处罚都应具备两个前提:一是处罚依据,二是违法事实——可证明的违法事实。
文/宋鹏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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